法律知識
在民事訴訟第一次開庭時,法官往往會問到與「請求權基礎」相關的問題,許多人往往會因為聽不懂而愣住。本文以下將會簡要說明請求權基礎的意義,同時介紹幾個在一般生活中比較常見或比較常使用的請求權基礎。
什麼是請求權基礎?
請求權基礎的意思基本上就是「原告起訴所依據的法條」,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原告要求被告做一件事,而請求權基礎就是原告依據什麼法條要求被告這麼做。
法官通常會在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就確認原告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,請求權基礎在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性在於,每一個請求權都有不一樣的要件。所以當原告指明請求權基礎,那就是一個蘿蔔一個坑,指定案件的審理方向與框架。如果今天原告指明的法條有A與B兩個條件,那法院就可以集中精力在審查案件是否符合A、B要件,不需要再浪費精力在無關的C或D要件。
常見的請求權基礎
以下將分別介紹一些與大家生活經驗比較相關、在訴訟上也比較常見的請求權基礎。
但需要注意的是,民法上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的法條非常多,但又並不是每一個民法上的法條都可以拿來當作請求權基礎。再加上各個請求權基礎都有各自的要件與效果,甚至可能與其他法條組合產生不一樣的效果。
關於請求權基礎的採用,以及這些法條的要件與效果,是一個高度法律專業的領域。本文以下的介紹都是經過大幅簡化後的版本,若必要時,還是應該諮詢專業人士的協助。
民法第184條: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民法第184條又稱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」,是在法律界最知名、最普遍的條款。甚至可以說,幾乎全台灣的法律系學生或法律從業人員,都認得「184」這個數字。
侵權行為的意思,就是被告侵害原告的權利,導致原告受到損害,原告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。
民法第179條: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
民法第179條一般簡稱為「不當得利」,也是一個在實務上很常用到的請求權基礎。
不當得利的概念比較抽象,一言以蔽之,不當得利的目的在「平衡利益」。如果被告沒有法律上原因,獲得了本來應該屬於原告的利益;或是被告原本有法律上原因從原告那裡獲得利益,但那個原因後來消失了,原告就可以依據民法第179條要求被告把這份利益還給他。
民法第767條:物上請求權
民法第767條稱為「物上請求權」,是與物品所有權最息息相關的一個條文,內涵囊括返還請求權、妨害排除請求權等。
當有人無權占用原告的東西,或者妨礙到原告使用他的東西時,原告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規定,要求對方返還、或是停止妨礙行為。所以諸如車子被別人無權使用、土地房屋被別人侵佔的情形,都是民法第767條出場的機會。
民法第226、第227條: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
民法第226條、第227條所代表的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,這個名稱乍看之下或許會讓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,其實這幾條規定,可以簡單理解為「違約賠償」。
如果契約的一方有違約情形,對另一方造成損害,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民法第226條、第227條要求賠償。這裡的違約分成兩種,一種是沒有履約或無法履約的「給(讀音同『擠』)付不能」(例如在租約還沒到期前,房東就把房屋拆除),一種是履約不完整或有瑕疵的「不完全給付」(例如買賣商品有瑕疵)。前者可以依民法第226條請求賠償,後者則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請求賠償。